(2017)湘0302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湘潭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民初1989号原告:湘潭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街道。法定代表人:谭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夫,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0号一期厂房102室。法定代表人:廖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鑫,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湘潭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诉被告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夫、被告金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被告公司作为原告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郑志祥私刻被告公司行政公章,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投资协议,并于2011年4月22日参与原告公司股东会议,与原告公司股东谭千浬、谭楠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被告公司为原告公司股东;同意将原告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变更为610万元,新增110万元由被告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货币出资;同意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2011年4月27日,原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公司成为原告公司股东。与此同时,郑志祥又私刻原告公司行政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谭楠私章,伪造谭楠与原告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原告公司及谭楠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于2011年4月22日同一天通过验资后将投资款110万元转账抽逃。郑志祥伙同他人私刻公章,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案发后,原告公司才知被骗。经多次与被告公司协商,被告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工商登记信息有关问题的函》,说明:被告公司从来没有对原告公司进行过投资,也未与原告公司签订过任何投资协议,请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原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采取相关措施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科公司承认原告嘉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被告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原告湘潭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湘潭嘉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再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