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7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38卓顺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顺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3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顺利,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被告人卓顺利曾因盗窃,于2014年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卓顺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15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脱保,于2017年6月2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顺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卓顺利于2016年6月8日晚上,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被害人刘洪住处外,使用插在电动车上的钥匙开锁,窃得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小骆驼牌电动车1辆。2016年6月15日下午,被害人刘某自行找回小骆驼牌电动车,并将被告人卓顺利扭送至太平派出所。被告人卓顺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卓顺利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供述在卷,另有电动车(照片);书证合格证、销售清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董某2均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卓顺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先行羁押的16日予以折抵,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