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三路185号。法定代表人:杨秀泉,主任。被执行人: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鲍传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代偿款3000000元,违约金19575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7366元。本院2017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2017年01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3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