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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建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建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特49号申请人:孙建波,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人孙建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建波称:申请人孙建波与被申请人孙天云系父子关系。因其2015年度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现申请人孙建波请求本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孙天云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天云,���,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渭石村,系申请人孙建波的父亲。2015年3月20日,申请人孙建波向永嘉县上塘派出所报案称被申请人孙天云于5年前离家出走,到2017年3月27日音信全无。永嘉县上塘派出所于2017年3月27日出具《证明》证明了上述事实。申请人孙建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天云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天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天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被申请人孙天云从申请人孙建波于2015年3月20日向永嘉县上塘派出所报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现申请人孙建波向本院申请宣告孙天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天云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虞文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