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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左本华与被告李壮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本华,李壮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561号原告:左本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劲锋,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壮,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平,郴州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左本华与被告李壮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左本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左本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左本华负担。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