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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方奕辉、圣凯伦(福建)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奕辉,圣凯伦(福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方奕辉,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圣凯伦(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121号新亚大厦8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472082-4。法定代表人王贞,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奕辉与被执行人圣凯伦(福建)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奕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4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军执行员  林俊杰执行员  陈小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