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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华东与盛华、程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东,盛华,程能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327号原告:姚华东,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告:盛华,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程能如,女,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东与被告盛华、程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华东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盛华、程能如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小区39幢二单元203室的房屋产权〔权证号:浙(2017)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XXXX2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盛华、程能如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小区39幢二单元203室的房屋产权〔权证号:浙(2017)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XXXX2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