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欧宗婉与被执行人钟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宗婉,钟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欧宗婉,女,194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钟冬胜,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 本院在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6)琼90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欧宗婉与被执行人钟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155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钟冬胜向申请执行人欧宗婉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已付),余款101550元及相应的利息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被执行人钟冬胜的儿子钟耀新自愿对上述借款本金101550元承担保证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