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铁岭市农垦总公司申请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农垦总公司,李某某,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农垦总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庞某。原告铁岭市农垦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庞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3)铁银审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铁岭市农垦总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一)解除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原告铁岭市农垦总公司于1999年2月签订的租赁协议;(二)被告庞某、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所承租的坐落于铁岭市银岗小区61号楼南侧1号门市与2号门市之间的间壁墙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待本判决第二项执行后,由原告铁岭市农垦总公司自行恢复,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三)被告庞某、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0日内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原告铁岭市农垦总公司2002年2月1日至本判决限定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四)被告庞某、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0日内将其所承租的坐落于铁岭市银岗小区61号楼南侧第1号门市返还原告铁岭市农垦总公司。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李得刚庞某、李某某负担。现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农垦总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庞某、李某某的确切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查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审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庞某、李某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农垦总公��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铁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