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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振平、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平,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平,男,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平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穷尽查询措施,未查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兆华执行员  杨 晨执行员  樊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