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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阜城县生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一通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生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一通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78号申请人:阜城县生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750297587C,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友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北京一通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5号59幢三层320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宝,经理。申请人阜城县生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一通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城县生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一通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已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城县生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一通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一通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阜城县生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