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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黎绍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黎绍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649号之一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工业大道5号105国道边(原物资公司大楼二、三楼)。负责人:周拱辉。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东,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日超,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绍康,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黎绍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69.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洁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