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龚建盛、王长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盛,王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龚建盛,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王长华,男,1973年7月25日生,畲族,住上饶县,本院的(2016)赣1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长华发出限期执行命令,即归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合计41,300元由你承担,但被执行人王长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长华在银行的存款41,30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长华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