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芦英、杜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英,杜晓霞,陈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03-3号申请执行人:芦英,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杜晓霞,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章胜,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芦英与杜晓霞、陈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晓霞名下的土地、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晓霞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晓霞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