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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柏维家俱营销中心、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柏维家俱营销中心,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柏维家俱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宋勇;职务:总经理。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浩;职务:总经理。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菏泽市柏维家俱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6)鲁170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174922元及利息,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祉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