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长春市轧钢二厂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长春市轧钢二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06号原告:郑某,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轧钢二厂,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号。法定代表人:许宝忠,经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长春市轧钢二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