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41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邵海霞、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霞,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合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白雪,曾云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4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邵海霞,女,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1单元18楼6号。法定代表人:曾云火,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合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泸沽镇交北路93号。法定代表人:曾云火,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洪坝乡。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棉���彩虹路。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杨晓波,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白雪,女,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曾云火,男,汉族,1949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邵海霞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052971.35元。执行中,于2016年9月8日以(2016)川01执1414号执行裁定对白雪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56号7栋1单元502号房屋(权2191400,面积203.01㎡)予以查封。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川01执1414-1号执行裁定对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购电费限额4000万元予以冻结,以(2016)川01执1414-2号执行裁定对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富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购电费限额500万元予以冻结。2016年10月16日,作出(2016)川01执1414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诉讼中保全查封冻结上列被执行的厂房、土地、股权予以续查封。同日,作出(2016)川01执1414号之四执行裁定,对曾云火持有石棉县雅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权(出资额193.85万元)、股息及分红予以查封、对杨晓波持有甘孜州雅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2%股权的股息及分红予以查封。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均因抵押他案申请执行人或轮侯查封冻结,无法处置。另杨晓波持有甘孜州雅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2%股权由雅安中院处置完毕,无剩余财产。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孜州××县洪坝沟的土地厂房,其处置权交由甘孜州中院行使。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38052971.35元及利息。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合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白雪、曾云火��欠邵海霞38052971.35元及利息。二、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