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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振华、李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振华,李志伟,孙卓敏,钱亚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振华,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李志伟,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孙卓敏,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钱亚标,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伟、孙卓敏、钱亚标在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