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9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姜坤、彭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坤,彭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9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坤,男,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本科,医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彭其林,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大学本科,医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姜坤与彭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彭其林银行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其林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