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效田与程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田,程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初1400号原告:李效田,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传虎,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李效田与被告程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效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智绪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传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效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程传虎支付原告借款148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并将其所有的成房字第××号房产证押给了原告。又于2016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48000元,两笔借款共计为148000元。被告程传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月息2%。2、欠条二份。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原件予以了核实,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证交给原告。约定利息2分,还款期限为一年。2016年3月15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3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付利息48000元欠条一份。本院认为,被告程传虎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欠条、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程传虎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传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程传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效田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8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二、限被告程传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效田借款利息48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程传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人民陪审员 刘启超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苗雪莹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