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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有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有山,康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康有山,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康有江,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康有山、康有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有山、康有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有山、康有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有山、康有江银行存款168456.81元(含本金100000元、利息63996.81元、诉讼费3060元、执行费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洪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