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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坚强与梅式策、郑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坚强,梅式策,郑文娇,王端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558号原告:曹坚强,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式策,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文娇,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端韬,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曹坚强与被告梅式策、郑文娇、王端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坚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