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坚强与梅式策、郑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坚强,梅式策,郑文娇,王端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558号原告:曹坚强,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式策,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文娇,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端韬,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曹坚强与被告梅式策、郑文娇、王端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坚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