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2执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洪伟、李秀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康洪伟,李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2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二小。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特别授权),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洪伟,住营山县双流镇。被执行人:李秀琼,住营山县双流镇。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武俊(特别授权),营山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洪伟、李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康洪伟、李秀琼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洪伟、李秀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洪伟、李秀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申请执行人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康洪伟、李秀琼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予以查封的民事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现已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拍卖完成。根据司法拍卖网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康洪伟、李秀琼共同所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一套归案外人所有;二、被执行人康洪伟、李秀琼所欠申请执行人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118587元及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335元在网络拍卖成交价801100元中予以扣减,余款由本院暂时提存,待清偿二被执行人相关执行系列案件后,予以清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陈洛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