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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建坤与沈宝金、蔡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坤,沈宝金,蔡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41号之一原告:叶建坤,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沈宝金,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蔡文山,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叶建坤与被告沈宝金、蔡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叶建坤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建坤以欲与沈宝金、蔡文山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建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建坤负担。审 判 长  黄丽新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人民陪审员  陈秉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