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建坤与沈宝金、蔡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坤,沈宝金,蔡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41号之一原告:叶建坤,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沈宝金,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蔡文山,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叶建坤与被告沈宝金、蔡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叶建坤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建坤以欲与沈宝金、蔡文山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建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建坤负担。审 判 长 黄丽新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人民陪审员 陈秉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