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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学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学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869号原告: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龙山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徐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学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学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学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羽审 判 员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单春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