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彭芳仕与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芳仕,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504号原告:彭芳仕,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期**栋*层*室(**号)。法定代表人:胡菊兰。原告彭芳仕诉被告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国伟、高选成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芳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芳仕负担。审 判 长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