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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春霞与湖北华峰烟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霞,湖北华峰烟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程春霞。被执行人湖北华峰烟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雄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春霞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峰烟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16)鄂0281民初4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83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