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僧凌峰申请执行屈建波、吴丽萍、屈怀恩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僧凌峰,屈建波,吴丽萍,屈怀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僧凌峰,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屈建波,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吴丽萍,女,汉族,1980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屈怀恩,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僧凌峰申请执行屈建波、吴丽萍、屈怀恩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僧凌峰的申请,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202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屈建波、吴丽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屈怀恩和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民初1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垚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