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6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立与范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范新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6890号原告:王立,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新伟,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立与被告范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明确告知原告王立于庭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王立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1290元),由原告王立负担。审 判 长 曹 杰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高家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