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钟某1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钟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钟某1,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钟某1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6561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一、原告胡某与被告钟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钟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钟某1支付抚养费至钟某甲18周岁时止。该款总计216000元,被告钟某1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支付116000元。若被告钟某1有任何一期抚养费未能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钟某1享有探望权,关于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三、双方共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XX街X号X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归被告钟某1,被告钟某1对该房产作价补偿原告胡某370000元,该款于房屋转让(以房屋过户之日为准)后10日内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四、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分割,个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五、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承担。申请执行人胡某因被执行人钟某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钟某1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胡某书面申请撤回对钟某1的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陶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