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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唐龙文与被执行人江学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龙文,江学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唐龙文,男,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江学剑,男,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龙文与被执行人江学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学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唐龙文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724执1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向奇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