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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泽志与丁荣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泽志,丁荣芬,南关镇金华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528号原告:罗泽志,女性,汉族,1924年07月0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珍,红花岗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荣芬,女性,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第三人:南关镇金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明凤,该村村主任。原告罗泽志与被告丁荣芬、第三人南关镇金华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罗泽志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