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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琦与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琦,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450号原告:卫琦,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湖北襄阳人,住址襄州区。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钱温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卫琦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卫琦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原告卫琦在收到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650元,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卫琦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向婧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