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琦与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琦,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450号原告:卫琦,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湖北襄阳人,住址襄州区。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钱温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卫琦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卫琦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原告卫琦在收到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650元,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卫琦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向婧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