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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涛、张增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涛,张增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516号申请执行人:金涛,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张增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院在执行金涛与张增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委托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先    武审判员 姜浩人民陪审员方运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    胜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