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涛、张增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涛,张增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516号申请执行人:金涛,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张增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院在执行金涛与张增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委托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先 武审判员 姜浩人民陪审员方运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 胜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