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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邓建民、王双双、张传礼、何秀芹、于风山、康金娥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邓建民,王双双,张传礼,何秀芹,于风山,康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地址:夏津县中山北街61号。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邓建民,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住夏津县东李官屯镇西街村381号。被执行人:王双双,女,汉族,1980年6月7日生,住夏津县东李官屯镇西街村。被执行人:张传礼,男,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被执行人:何秀芹,女,汉族,1965年5月2日生,住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被执行人:于风山,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生。住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被执行人:康金娥,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生,住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建民、王双双、张传礼、何秀芹、于风山、康金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