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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蒋良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良军,绰号蒋干,1980年12月16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人蒋良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良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良军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蒋良军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xx坊xx幢xx单元xx室被害人骆某家中,窃得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及少量现金人民币。2016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蒋良军和王某(另案处理)到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xx坊xx幢xx单元,被告人蒋良军技术开锁进入502室被害人丁某家中实施盗窃,王某在门外望风。二人共窃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软中华香烟一条。2016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蒋良军和张某(另案处理)到安徽省安庆市xx区xx小区xx栋,被告人蒋良军在楼梯间望风,张某通过技术开锁方式先后进入1003室被害人冯某家中,窃得女式戒指一枚,后由采取同样方式进入1602室被害人戴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2017年2月4日,被告人蒋良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良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良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蒋良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良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贵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