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美成、邹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成,邹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美成,女,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邹艳明,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关于本院执行的周美成与邹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艳明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失35051.1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公告费51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502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表。2016年1月21日,本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邹艳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7年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反馈的结果,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京东支行扣划了邹艳明存款3509.33元,网络查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3月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该车辆被南昌市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队扣押于南昌高新停车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设定抵押且损毁严重,现无处置价值。4、2017年3月16日,案件承办人至被执行人邹艳明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邹艳明已离开户籍所在地。5、2017年7月7日,案件承办人约谈了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进展及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等情况。申请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不申请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邹艳明应履行金额为40151.1元,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额为3007.33元,未履行金额为37143.77元。应履行金额具体如下:1、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失35051.1元及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公告费5100元、执行费5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