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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炜、孙绍莲等与张光江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炜,孙绍莲,张光江,彭晓芹,兰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168号原告:彭炜,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新县。原告:孙绍莲,女,1980年3月8日生,住新县。被告:张光江,男,1978年3月30日生,住新县。被告:彭晓芹,女,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新县。被告:兰军,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新县。原告彭炜、孙绍莲与被告张光江、彭晓芹、兰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彭炜、孙绍莲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炜、孙绍莲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炜、孙绍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