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存荣与韩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荣,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存荣,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韩云,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王存荣与被执行人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存荣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韩云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