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衡铁强与胡宗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铁强,胡宗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929号原告衡铁强,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宗权,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铁强诉被告胡宗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铁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铁强撤回起诉。诉讼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