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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454陈凯与孔叶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孔叶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454号原告:陈凯,男,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孔叶佳,男,199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陈凯与被告孔叶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