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454陈凯与孔叶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孔叶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454号原告:陈凯,男,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孔叶佳,男,199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陈凯与被告孔叶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