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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克达拉与被执行人刘书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克达拉,刘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708号申请人孟克达拉(身份证号:6328241975********),男,蒙古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玲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书贵(身份证号:4129211962********),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路新夹道*号公安局家属院。申请人孟克达拉与被执行人刘书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书贵给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5500.00元、暖气费、物业费4284.00元,合计9748.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孟克达拉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书贵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9748.00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宏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