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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辽阳中院(2017)辽10民终696号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诉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正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铁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忠明,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简称大印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喻正印,被上诉人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简称石灰窑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卢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纠正原审法院解除承包合同的判决,判令双方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如约履行;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错误。一、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不真实,我方共付承包金45,000元,并有官方GPS测绘的图纸确定的四至边界;二、诉前被上诉人一直说没有合同,承包金是由借款3万元加15000元现金组成的,现已14年了,村领导已更换3位了,突然出现了没有四至,期限金额不符的合同;三、2006年修建本辽辽高速用土,是由村镇和工程单位定的,并由村镇和县里有关部门批准的,应由村镇负责,事情已经过去了12、3年了,违背了法律不溯及继往的原则。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被告承包原告前山和后山的两份《承包合同书》;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恢复遭其破坏的原告前山及后山山体的树木等植被;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12月28日,原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委会(现已并入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委会)与被告分别签订二份《承包合同书》,将原告寇家沟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前山(7.14公顷)和后山(6.67公顷)承包给被告,前山的承包总价款15,000元,后山的承包总价款为1万元,承包期限均为三十年,从2002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二份《承包合同书》的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为“……,四、合同签订后,允许承包方搞为生产所需的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发包方协助承包方办理有关手续,费用承包方自理。五、承包方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自主经营,不能破坏地下资源,不能搞有污染的生产项目。六、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出租、转让、继承、抵押由发包方办理过户手续。……,九、违约责任:发包方违约,返还承包方承包金,给付承包方赔偿金10万元;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无偿收回,不返承包金。……”前山和后山为寇家沟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每逢植树季节原寇家村民在山上栽树,特别是八十年代寇家沟村民完全是义务出工在这两处山上栽树。经过多年的补栽,这两处山已完全被植被覆盖,生态环境良好。近年来,被告开始在承包山体上砍伐树木,开采大量山石、渣土用于出售牟利,严重破坏了植被及生态环境,使承包前完全被植被覆盖的山变成了光秃秃的纯崖子山。特别严重的是目前被告仍在大面积的毁坏植被树木,用于种植粮油作物,前山和后山合计达约100余亩。如重新恢复植被需要几十年,还至少需要几十万资金。其行为违反了《承包合同书》第五条关于“承包方不能破坏地下资源、不能搞有污染的生产项目”的规定。寇家沟组全体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村委会为寇家沟组全体村民做主,并于2016年6月24日向石灰窑子村委会联合递交了关于《石灰村寇家组全体村民要求石灰窑子村委会依法解除与辽阳大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意见书》,要求村委会依据《承包合同书》第九条关于“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无偿收回,不返承包金”的规定,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并由承包方恢复山体植被或赔偿山体及植被遭破坏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经表决与会代表一致同意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二份《承包合同书》。为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不再继续受到破坏和侵害,维护寇家沟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特提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被告承包原告前山和后山的两份《承包合同书》并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恢复遭其破坏的原告前山及后山山体的树木等植被。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12月28日,兰家镇寇家村与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两份,其中一份《承包合同书》的内容为:“为了充分的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与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就计划开发使用土地,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下列协议:一、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整,从2002年7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二、承包面积寇家沟村前山,详见测绘图。7.14公顷(公顷数为手书)。三、承包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四、合同签订后,允许承包费搞为生产所需的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发包方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承包方自理。五、承包方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自主经营,不能破坏地下资源,不能搞有污染的生产项目。六、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出租、转让、继承、抵押由发包方办理过户手续。七、承包期间如遇到国家征占,补偿费如下处理:发包方投入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投入归承包方所有,返还承包方未完年限的承包金。八、合同期满后,承包方可继续承包,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如果承包方不愿继续承包,投入部分评估后协商处理。九、违约责任:发包方违约,返还承包方承包金,给付承包方赔偿金10万元;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无偿收回,不返承包金。十、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存两份,报有关部门两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包方:兰家镇寇家村。签字盖章: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民委员会(印章)、牛显阳(印章)。承包方: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签字盖章: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印章)、喻正印(印章)。2002年12月25日。”另一份《承包合同书》的内容为:“为了充分的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与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就计划开发使用土地,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下列协议:一、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整,从2002年7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二、承包面积寇家沟村后山,详见测绘图。计:6.67公顷(公顷数为手书)。三、承包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四、合同签订后,允许承包费搞为生产所需的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发包方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承包方自理。五、承包方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自主经营,不能破坏地下资源,不能搞有污染的生产项目。六、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出租、转让、继承、抵押由发包方办理过户手续。七、承包期间如遇到国家征占,补偿费如下处理:发包方投入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投入归承包方所有,返还承包方未完年限的承包金。八、合同期满后,承包方可继续承包,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如果承包方不愿继续承包,投入部分评估后协商处理。九、违约责任:发包方违约,返还承包方承包金,给付承包方赔偿金10万元;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无偿收回,不返承包金。十、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存两份,报有关部门两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包方:兰家镇寇家村。签字盖章: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民委员会(印章)、牛显阳(印章)。承包方: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签字盖章: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印章)、喻正印(印章)。2002年12月28日。”2003年5月14日,寇家沟村书记洪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16名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村上的前后山荒山进行承包,年限为30-50年期限,包给鞍山老喻,每亩地按15元计算。2003年5月14日后,兰家镇寇家村与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但鉴于大印科技早前曾与寇家沟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西山嘴山的承包合同,为了使前、后两座山承包的时间一致,双方将合同的签订时间改为2002年7月18日,内容为“为了充分的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与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就计划开发使用土地,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下列协议:一、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整,从2002年7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二、承包面积寇家沟村前山和后山800亩,每亩每年20元,详见测绘图。三、承包金额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四、合同签订后,允许承包费搞为生产所需的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发包方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承包方自理。五、承包方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自主经营,不能破坏地下资源,不能搞有污染的生产项目。六、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出租、转让、继承、抵押由发包方办理过户手续。七、承包期间如遇到国家征占,补偿费如下处理:发包方投入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投入归承包方所有,返还承包方未完年限的承包金。八、合同期满后,承包方可继续承包,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如果承包方不愿继续承包,投入部分评估后协商处理。九、违约责任:发包方违约,返还承包方承包金,给付承包方赔偿金10万元;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无偿收回,不返承包金。十、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存两份,报有关部门两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包方:兰家镇寇家村。签字盖章: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民委员会(印章)、牛显阳(印章)。承包方: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签字盖章: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印章)、喻正印(印章)。2002年7月18日。”此份《承包合同书》附有辽阳市林业勘测设计室绘制的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森林、林木和林地四至范围实测图及2003年5月14日寇家沟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03年5月18日,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民委员会收取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承包费用肆万伍仟元整,并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原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民委员会现已因行政区域划分并入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村民委员会,此后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村民委员会继续与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履行原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民委员会与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书》。2016年7月5日,石灰窑子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13名村民代表要求收回喻正印承包的前后山并解除合同。2006年,因修建本辽辽高速公路垫基础,在大印科技承包的寇家沟村前、后山大量挖取山皮土。2017年3月2日经一审法院到承包山现场勘验,见承包山的山体中间位置因挖取山皮土导致山体植被被大面积破坏,山体表面砂石裸露、破碎,同时在被破坏的几处山体中间部位出现大小不一的山坑,山坑较深且布满积水,被破坏的山体位置无林木覆盖,与周围林木丛生的山体形成鲜明对比。一审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有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承包合同书》2份、照片12张和影像光盘1份、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机读工商档案1份、寇家沟村民意见书1份,有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书》1份、土地测绘图1份、村民会议纪要1份、承包费收款收据1份,法院现场勘验的影像光盘1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石灰窑子村委会与大印科技签订两份《承包合同书》,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承包合同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包合同书》中第五条约定:“承包方不能破坏地下资源、不能搞有污染的生产项目”。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见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山地因挖取山皮土而导致山体植被被大面积破坏,山体表面砂石裸露、破碎,同时在被破坏的山体中间部位出现几处大小不一的山坑,山坑较深且布满积水,被破坏的山体位置无林木覆盖,与周围林木丛生的山体形成鲜明对比。大印科技亦承认2006年因修建本辽辽高速公路而在承包山处挖取了大量的山皮土,其收取山皮土款3万元左右。大印科技的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承包山的山体植被及地下资源,违反了《承包合同书》第五条的约定,故根据《承包合同书》第九条的内容:“违约责任:发包方违约,返还承包方承包金,给付承包方赔偿金10万元;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无偿收回,不返承包金。”,故对石灰窑子村委会要求解除与大印科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承包合同书》一节,石灰窑子村委会认为其与大印科技分别于2002年12月28日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书》(一份为寇家沟村前山承包合同书,一份为寇家沟村后山承包合同书),并提供了两份合同原件;而大印科技对这两份合同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只于2002年7月18日与石灰窑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内容包括寇家沟村前、后山),并提供了《承包合同书》原件。一审法院经审查发现石灰窑子村委会所提供的两份《承包合同书》与大印科技所提供的一份《承包合同书》,除了在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及签订时间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均一致,且此三份《承包合同书》均盖有发包方即辽阳县兰家镇寇家沟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原寇家沟村村主任牛显阳的印章、承包方即辽阳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公章、大印科技总经理喻正印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一审法院认为此三份《承包合同书》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应解除石灰窑子村委会与大印科技所签订的关于大印公司告承包村委会前山、后山的三份《承包合同书》。关于石灰窑子村委会要求大印科技立即恢复遭其破坏的前山及后山山体的树木等植被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大印科技所承包的寇家沟村前、后山植被遭到了破坏,但通过石灰窑子村委会提供的照片、影像光盘及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所提供的影像光盘,仅能看出大印科技所承包的前、后山当前的情况及地面形态,石灰窑子村委会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被承包的前、后山在遭到破坏前的具体情况及地面形态,故一审法院对于石灰窑子村委会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与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三份《承包合同书》(其中两份为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于2002年12月28日签订的,一份为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提供的于2002年7月18日签订的);二、驳回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诉人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现村委会以大印公司在承包过程中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及一审法院现场勘察可以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村委会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关于大印公司主张只有双方于2002年7月18日签订的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两份合同系村委会单方制作一节,但其认可的合同中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存在重大瑕疵,合同中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每年每亩承包费20元,共800亩,依此条件承包费应为48万元,即使依据上诉人自认的按测绘图面积200亩计算,承包费也应为12万元,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额却为45,000元,双方对缴纳了承包费45,000元均认可,故双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核实,同时,上诉人在庭审中亦自认其对案涉承包地未有投入经营行为,在此情形下,双方合同解除更符合公平原则。综上,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辽阳大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墅审 判 员 郁岚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