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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陈新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陈新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909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泰都市花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6673J。法定代表人:陈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瑜斓,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新星,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陈新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