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龙飞与赖雄生、何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飞,赖雄生,何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428号原告:肖龙飞,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赖雄生,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何开兰,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肖龙飞与被告赖雄生、何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雄生、何开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龙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赖雄生、何开兰共同向肖龙飞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1日,被告赖雄生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并出具《借条》一张,但届期未归还。此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应二被告共同归还。赖雄生、何开兰未作答辩。肖龙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武平县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赖雄生、何开兰未予质证。对肖龙飞提交及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肖龙飞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在赖雄生与何开兰婚姻存续期间的2015年2月11日,被告赖雄生向原告肖龙飞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并出具《借条》一张。欠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肖龙飞与赖雄生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则赖雄生、何开兰应当共同向肖龙飞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法定应付的利息。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雄生、何开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肖龙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按该款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赖雄生、何开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权斌人民陪审员 李林泉人民陪审员 刘良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 祥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