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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坤荣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坤荣,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294号原告:陶坤荣,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刘霞,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陶坤荣与被告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