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坤荣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坤荣,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294号原告:陶坤荣,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刘霞,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陶坤荣与被告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