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宇浩、冷宇琪、冷兵、余小永与被执行人吴保国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宇浩,冷宇琪,冷兵,余小永,吴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649号申请人:冷宇浩申请人:冷宇琪申请人:冷兵申请人:余小永被执行人:吴保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宇浩、冷宇琪、冷兵、余小永与被执行人吴保国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吴保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保国纳入失信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肖俊涛书记员 : 马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