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爱丽、李丽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丽,李丽洁,凌玉林,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林爱丽,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丽洁,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凌玉林,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永安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6182568。法定代表人:凌玉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爱丽与被执行人李丽洁、凌玉林、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浙0784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丽洁、凌玉林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锦XX庭152号、东城城东路9号3单元802室的房屋。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丽洁、凌玉林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锦XX庭152号(jn00016823,永国用2011第5287号)、东城城东路9号3单元802室(dc00014453、dc03599,永国用2008第169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