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华辉针车贸易商行与邓元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华辉针车贸易商行,邓元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1195号原告:石狮市华辉针车贸易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前坑村二片区**号。经营者:蔡华南,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邓元虎,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原告石狮市华辉针车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华辉针车商行)与被告邓元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辉针车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元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辉针车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元虎立即支付华辉针车商行货款1158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邓元虎向华辉针车商行购买生产服装用的平车,双方于2013年4月20日对账结算,确认双方交易的总货款为512860元,邓元虎已支付货款362000元,尚欠150860元,并由邓元虎在《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为据。后邓元虎于2013年5月20日、2013年12月10日分别付款15000元和20000元,至今尚欠115860元。邓元虎未作答辩。华辉针车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邓元虎未提出任何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对华辉针车商行提供的有关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证据及《销售清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华辉针车商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邓元虎向华辉针车商行购买平车,并于2013年4月20出具《销售清单》一份交华辉针车商行收执,确认结欠华辉针车商行货款150860元;后邓元虎于2013年5月20日、2013年12月10日分别付款15000元和20000元,至今尚欠115860元。本院认为,华辉针车商行与邓元虎之间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邓元虎依法应偿付尚欠华辉针车商行的货款115860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华辉针车商行有权随时向邓元虎主张权利。邓元虎经华辉针车商行起诉催告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华辉针车商行亦有权请求邓元虎支付自起诉催告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综上,华辉针车商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邓元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邓元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华辉针车贸易商行货款11586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7元,由邓元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清真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