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刑初5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萨初荣贵审 判 员 袁 树 伟人民陪审员 高 吉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齐 文 芳 微信公众号“”